按照国家《产物品质法》、《牌号法》等法令的划定,产物或产物包装上的标识应有如下9种:
1、产物要有查验及格证。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物称号、厂名和厂址。进口产物在海内市场贩卖,必需有中文标记。
三、按照产物的特色和使用请求,需标明产物规格、品级,所含重要成份的称号和含量也理当予以标明。
四、期限使用的产物,应在明显地位标明出产日期、保质期或保留期。
五、对付容易造成产物自己毁坏大概大概危及人身、财富平安的产物应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阐明。
六、已被工商部分答应的注册牌号,其标记为“R”或“注”。
七、已被专利部分付与专利的,可在产物上说明。
八、出产企业应在产物或其阐明、包装上说明所实行尺度的代号、编号、称号。我国现行尺度分4级,即:国家尺度GB、行业尺度HB、处所尺度DB、企业尺度QB。
九、已获得国家有关品质认证的产物,可在产物或包装上使用响应的平安或及格认证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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