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消费者看来,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更值得信赖。不过,从今年5月1日起,随着新《商标法》的实施,标有“驰名商标”的包装和产品将逐渐从市场消失。
据了解,“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公众。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为了防范“傍名牌”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但在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产生了偏差:一些企业将其作为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的资源,诱导社会公众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国家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认可。为解决个别生产经营者不在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上下工夫,而是挖空心思寻求驰名商标认定,并将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促销手段的问题,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对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驰名商标不等于名牌,也不是荣誉称号,它仅仅是国家对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一种保护措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并非对商品质量的认定。
同时特别提醒商家注意:1.在生产、经营环节中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打印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2.禁止生产、经营者在市场推广中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3.商场、专卖场在进货时把好查验关,不进不销标注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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